
一、第一步:权利要求解释(Claim Construction)—— 法院专属法律问题
这是侵权判定的前提与边界,由法院独占判断,陪审团不参与。解释主体:美国联邦法院(非陪审团)负责,遵循Markman 标准。
解释依据:
优先采用权利要求语言的普通和惯常含义,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(POSITA)在发明当时的理解为准;
结合专利说明书(书面描述)、专利审查历史(Prosecution History),必要时参考外部证据;
特殊术语(如 means-plus-function 条款)需严格适用35 U.S.C. § 112(f),仅保护对应结构及等同结构。
核心目的:精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,避免后续比对偏差。
二、第二步:侵权比对 —— 分直接 / 间接两类严格适用
(一)直接侵权(Direct Infringement,§ 271 (a))
未经授权在美国境内实施制造、使用、许诺销售、销售、进口专利发明,构成直接侵权。字面侵权(Literal Infringement):全要素规则(Every Element Rule)
核心逻辑:被控产品 / 方法完整包含权利要求的每一项技术特征(Limitation),缺一不可。
比对要点:
开放式权利要求(使用 “包括” 等过渡词):允许添加额外特征,不影响侵权认定;
封闭式权利要求:被控产品不得包含任何超出权利要求的特征;
权利要求中的整数限制:被控产品需精确对应,不得省略任一要素。
结论:满足全要素即构成字面侵权,无需证明主观过错。
等同侵权(Doctrine of Equivalents):防 “非实质性改动” 规避
核心逻辑:即便技术特征字面不同,但属于非实质性替换,仍认定侵权。
判定标准:三重等同测试(Function-Way-Result Test),需同时满足:
功能(Function):被控要素与权利要求要素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;
方式(Way):采用基本相同的实现方式;
结果(Result):产生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。
关键限制:
适用禁止反悔原则(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):若专利审查中放弃过某范围,侵权判定时不得重新主张;
不适用于已被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(如权利要求明确放弃的实施例)。
(二)间接侵权(Indirect Infringement,§ 271 (b)/(c))
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存在为前提,分为诱导侵权与帮助侵权。诱导侵权(Active Inducement,§ 271 (b))
构成要件:
明知他人专利存在;
主动怂恿、鼓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;
侵权行为实际发生。
典型情形:向第三方明示 “可用于侵权”、提供侵权教程、以奖励机制诱导他人仿制。
帮助侵权(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,§ 271 (c))
构成要件:
销售 / 提供专用组件(用于专利发明的核心部件,非通用商品);
明知该组件用于侵权;
为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。
例外:通用商品(如普通芯片、通用螺丝)即使被用于侵权,也不构成帮助侵权。
三、核心规则与常见例外
规则名称 | 适用场景 | 核心要点 |
全要素规则 | 字面侵权判定 | 缺一不可,缺少任一要素不构成 |
等同原则 | 非实质性改动规避 | 三重测试同时满足 |
禁止反悔原则 | 等同侵权 / 权利要求解释 | 审查放弃的范围不得主张 |
权利要求解释 | 所有侵权判定 | 法院专属,以 POSITA 理解为准 |
四、实操建议(跨境企业必备)
上架前必做 FTO 分析:委托专业机构完成美国专利检索与比对,确认全要素覆盖风险;
收到侵权通知后 72 小时行动:
第一步:由专利律师拆解权利要求,明确保护范围;
第二步:对比产品技术特征,判断是否构成字面 / 等同侵权;
第三步:准备抗辩证据(如研发记录、审查历史、现有技术),对应不侵权、专利无效、先用权等理由;
规避设计核心:避开权利要求的每一项要素,或通过非实质性替换突破等同原则(需经专业评估)。
五、典型误区
❌ 仅对比整体方案,忽略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要素;
❌ 忽视禁止反悔原则,不当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;
❌ 混淆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,混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。
